05 2月

經辦案件



周志羽律師擔任司法事務官與執行律師業務逾10年期間,經手工程案超過500件。

工程類型:

  • 房屋建築、隧道、道路、鐵路、地下管道、大眾捷運、水利、消防空調機電、橋樑、擋土支撐、基樁、營建物廢棄物清運、電纜(信)線路工程、水火力與核能電廠、土方工程、鷹架工程、室內裝修、合建分屋、公寓大廈公設點交及漏水等。

處理之紛爭類型:

  • 完工結算數量計算、施工項目漏列報酬、瑕疵擔保責任及不完全給付競合、遲延完工逾期違約金與酌減、變更設計追加報酬、物價調整款計算、給付估驗款、請求給付保留款、未完工另行發包費用計算、情事變更、營建廢棄物數量計算、土方數量計算、合建建物所有權移轉面積糾紛、鋼筋耗損負擔義務、鋼構耗損負擔義務、混凝土耗損負擔義務、營業稅負擔、地質變異、趕工費用、施工中的情事變更、工程保險金計算、設計監造服務費、代墊款扣抵承攬報酬、請求履行履約保證書責任、承攬報酬債權讓與、次承攬人代位請求報酬、業主監督付款行為、請求展延工期及其管理費、瑕疵修繕遲延、承攬報酬利息起算時點、返還履約保證金、返還保固保證金、請求履行保固責任、承攬契約終止與解除後之效果、定作人協力義務之違反、定作人附隨義務範圍、定作人受領遲延之發生與效果、承攬人之危險負擔、施工損鄰、承攬人損害賠償責任移轉、變更設計與替代工法之差異、定作人之追加變更設計、房屋受損之計算方式、公寓大廈共有物瑕疵之效果及漏水侵權行為等。
  • 除前開民事外亦包含支援刑事庭審理有關浮報價額、違反政府採購法事件及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等刑事案件。 

專業服務:

  • 營建工程履約管理及爭訟處理
  • 政府採購事件調解及行政爭訟
  • 營建法規訴願及行政訴訟
  • 不動產交易履約爭議
  • 智慧財產權事件
  • 公寓大廈管理事件
  • 一般民刑事案件

事務所實績:

  • 核能電廠停工巨額工程採購訴訟代理
  • 火力發電廠地質改良巨額採購工程返還逾期違約金履約爭議調解及訴訟代理
  • 火力發電廠地質改良巨額採購工程請求展延工期管理費訴訟代理
  • 火力發電廠地質改良工程法律顧問及履約管理
  • 火力發電廠循環水管巨額採購工程履約管理法律顧問
  • 太陽能發電工程法律顧問及履約管理
  • 颱風災害橋梁緊急搶修巨額採購工程案請求工程款訴訟代理
  • 國道高速公路五股楊梅高架段巨額採購工程請求工程款訴訟代理
  • 跨海大橋巨額採購工程訴訟代理
  • 鐵路地下化巨額採購工程請求費用訴訟代理
  • 科學園區地下汙水管線巨額工程採購訴訟代理
  • 外島旅客活動中心巨額工程採購訴訟代理
  • 港口擴建工程解約損害賠償訴訟代理
  • 港口巨額採購工程履約管理法律顧問
  • 知名醫院科技負壓隔離病房工程訴訟代理及法律顧問
  • 溫泉飯店新建工程訴訟代理
  • 專門職業技術人員建築公共安全簽證不實訴願及行政訴訟代理
  • 建築用地袋地通行權訴訟代理
  • 知名廟宇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排除侵害訴訟代理
  • 大型商辦確認抵押權訴訟代理
  • 頂尖大學自主式水下探測器專利聲請代理
  • 公寓大廈施工鄰損侵權行為訴訟代理
  • 公寓大廈裝修侵權行為訴訟代理
  • 離婚事件訴訟代理

04 2月

實務見解




廠商對於機關所為違法行政處分所生之國家賠償請求權實務認為請求權時效應自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所致起算不要等到打贏行政訴訟,才提起請求國賠之訴,請多注意不要讓權利睡著。


提供最高法院參考判決如下:
國家賠償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所稱知有損害,須知有損害事實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國家賠償法施行細則第三條之一定有明文。而所謂知有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指知悉所受損害,係由於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行為,或怠於執行職務,或由於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致而言。於人民因違法之行政處分而受損害之情形,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應以請求權人實際知悉損害及其損害係由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非以知悉該行政處分經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其為違法時為準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350 號 民事判決意旨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