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6月

法律專欄


實務見解|國家賠償請求權的起算時點,您掌握了嗎?

在工程履約或政府採購案件中,廠商若因機關作成違法行政處分而遭受損害,依法得向國家請求損害賠償。然而,許多廠商誤以為需等到行政訴訟確定違法後,始能起訴請求國賠,實則不然。

依據實務見解,國家賠償請求權的兩年消滅時效,係自權利人「知悉損害及其係由違法行政處分所致」時起算,而非行政法院判決確定違法之時。因此,若廠商早已知道自身遭受損害,且明白其係因行政處分違法所致,卻遲未主張權利,將面臨請求權因時效消滅的法律風險

請務必留意:

⚠️ 權利不會永遠等你,讓它睡著,就可能永遠失去!

📌 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350 號民事判決指出:

「人民因違法行政處分受損害時,國家賠償請求權之時效,應以其實際知悉損害及該損害係由違法行政處分所致之時起算,非以行政訴訟確定違法時為準。」

🔍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8條第1項與其施行細則第3條,當事人只要知悉損害及其原因(如來自機關行使公權力過程中的違法作為),即應即時主張其權利,以免因時效經過而喪失請求之可能。


本所提醒:工程案件涉及國家賠償者,應盡早諮詢專業律師,妥善判斷請求時點與主張方式,確保您的權益不因程序延誤而無法伸張。若您正面臨類似爭議,歡迎與我們聯繫,我們將以豐富實務經驗為您提供周延法律協助。